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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保护您的电子证据

责任编辑:爱特编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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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1:00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警方提醒: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学会保护好电子数据证据,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B公司达成协议,向B公司订购各类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A公司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引发诉讼。幸好B公司保留了交易往来的电子邮件,B公司请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对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真实性做了鉴定,证明了双方协议的有效性,最终胜诉。

案例二:小王自办的网站上周六意外遭遇“黑客”,网站几近瘫痪。第二天,他收到了一封勒索信,要求向某账户汇款3000元,否则将继续攻击。小王立刻报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请专业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对黑客攻击的现场样本和数据进行采集,提取了电子证据材料。有了证据,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处理敲诈勒索的“网络黑客”。

警方提示:如果黑客入侵的是页面内容,用户自行保存的被篡改网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计算机司法鉴定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鉴定,作为出庭证据。

案例三:小米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化妆品小店。一次,小米按订单去香港进了一批高档化妆品,卖出去却遭遇无理由退货,几位买家矢口否认曾经订货。小米想找他们理论,可当时的来往邮件已被误删,MSN或QQ里的聊天记录也早就无影无踪,所以不能出具有效证据,给提请诉讼带来很大难度。

警方提示:电脑中被删除的数据和文件可借助相关软件恢复,而电子邮件、上网聊天记录被删掉后就很难取回,请大家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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